随着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管理转变,国家已制订了《电力法》、《电力设备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条例。按照法律的分类,这些电力法规与条例,称之为特别法。由于这些特别法与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通则》)的相关归责原则不一或者特别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不一,因而,应如何正确的适用特别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曾有以下的司法实践。
一、基本法与特别法归责原则不一时电力法规的适用
案情价绍:2001年5月7日上午9时左右,昭平县樟木林乡樟林村田心小组村民叶年永到同村村民叶燕雄家为其续建第二层房屋,约十分钟后,叶年永因触电跌下地面水沟,造成伤残。因而,叶年永分别向昭平县人民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给予赔偿。
一审原告叶年永认为,造成本案损害的全部责任应由昭平县汇能电力公司负担。理由是:一、该段线路运行已有十多年,至今已属陈旧老化,不能再用,并且该线已断四股,还剩三股未断在继续运行,已无承受力,随时都有断落危险,现已存在断落事实。二、该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属高压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应由线路产权人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叶燕雄辨称,受害人叶年永伤损是由于在其住房顶上属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10kV高压线路因自然断落而造成蹲在房顶上的叶年永触电跌落下楼受伤,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叶年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虽然自己在高压线下建房,供电部门也阻止过,但建房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准建证的,因而,与叶年永人身损害无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叶年永伤损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剖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企业才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这条法律归责原则为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用户有过错,电力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基本法与特别法规定相逆时,适用特别法。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代理人与法律顾问、公司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实地勘查、技术分析,以35kV小电流接地系统的运行特点为基础观点提出了答辩:该事故线路段位于巩桥至凤凰线路,为10kV配电线路,属昭平县巩桥35kV变电站管辖,送电端为巩桥变电站,受电端为樟木林乡、凤凰乡沿线变台。巩桥变电站属小电流接地系统,当系统发生一相接地时,根据《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二次部分)的有关规定,可允许短期带接地点运行两小时,仅动作于发出信号。只有发生相间短路时,才能动作于跳闸。假设一审原告及二审上诉人的观点成立,原告叶年永是蹲在叶燕雄楼面上被自然断落的高压线击中,那么根据电气运行特点,只能形成一点接地,不成形成相间短路,不可能动作于跳闸。那么,在巩桥变电站在该线路不跳闸允许带点运行两个小时的情形下,原告叶年永触电的后果就不是跌伤而是死亡。从而也证明了叶年永的伤损不是蹲在房顶上被高压线自然断落击中跌下楼面所致,而是由于叶年永自身过错及建房主叶燕雄违章建房所致。鉴于用户自身有过错,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免责条件成立,不应承担叶年永伤损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采信了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的抗辩观点,从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特别法与特别法适用前提不一时电力法规的适用
案情介绍:昭平县网昭西、昭旺两条35kV输电线位于古袍乡陆安山及走马乡裕路附近的山上,两条输电线路均在七十年代未架设,至今运行期已有二十五年以上。由于以上线路全线地处山区,2000年,昭平县远大投资公司未经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同意,在古袍乡境内陆安山、走马乡境内裕路村附近的山上35kV线路下种下了连片美叶桉林,2002年底,这些线路下的美叶按树已长高,有些树梢距离线路弧垂处仅为10-20厘米,严重的影响了县网内两大主干输电线的安全运行。2002年冬修季节,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对这两条线路下的美叶桉进行伐剪,共伐除美叶桉742株,林地面积约为四仟四佰多平方米。远大投资公司据此诉至昭平县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要求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22万多元。
适用法律剖析:《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由于《电力法》和《森林法》都有对树木砍伐的有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例中应当适用哪部法律,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所处的法律关系而定。因此,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在先“原则(即线路建设先于林木种植)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观点:《森林法》所保护的林木是为了保护、培养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而《电力法》赋予电力管理部门对树木砍伐、修剪的权力。仅限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之内行使,并且其目的完全是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由此看来,《森林法》和《电力法》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以此法否定彼法。鉴于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不一,显然本案例纠纷应适用《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而不应适用《森林法》。
经昭平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合议,对本案伐剪林木纠纷处理采信了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观点,远大投资公司也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