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治安管理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治安管理工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本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所属辖区内活动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在本公司辖区的各种案件,共同维护公司的治安秩序。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治安保卫奖惩制度,坚持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的人员,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奖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奖不监施,罚不枉加。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辖区域内活动的一切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为维护公司的治安秩序,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酌情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外,并根据成绩大小,发给一定限额的奖金,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申报记功。
  (一)公司所属辖区发生火灾(如不是直接责任者)发现并报警者(最早报警者),或及时采取措施灭火者,除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外,并根据灾情给予奖金30至200元。
  (二)当公司所管辖区发生被盗案件时,能提供线索,对破案有一定帮助或破案的,给予奖金50至200元的奖励,如属重大案件,酌情给予其他奖励。
  (三)在日常工作中,能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破案,维护公司所管辖区的治安秩序者,到年终时由保卫股提请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同时发给奖金20至50元;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奖金50至200元,但一般不能超过奖励人员总数的20%。
  (四)在日常工作中,对本部门的歪风邪气敢抓敢管,能坚持原则,敢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有显著成绩者,除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外,同时发给奖金50至200元。
  (五)公司所管辖区发生斗殴、伤害、聚众扰乱治安等案件,能及时劝阻有效或者报案者,给予奖金20至50元。
  (六)发现外来人员到公司所辖区内留宿而没有按规定申报户口的,给予举报人员奖金10至30元,或罚款金额的20%至50%。
  (七)发现他人聚赌、卖淫、嫖娼,报告保卫(单位)部门并抓获的,按罚款金额的10%至30%奖给举报者。
  (八)关心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能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指有实施方案和做法的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对本公司治安管理工作有促进作用的,给予10至30元的奖励。
  (九)订有严格的治安防范性管理制度,发现隐患能及时整改,单位(部门)全年没有发生案件的,年终由保卫科提名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奖给单位(部门)的领导每人30至100元。
  (十)其他在维护治安秩序方面有明显成绩的,酌情给予一定限额的奖励。


                 第三章 惩 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批评教育以外,同时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取消合同、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在本公司辖区居住或活动的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发生在本公司所辖区内的各种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或消极对待者,给予5元至2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它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发现他人作案而知情不报者,罚款10元至50元;包庇、窝赃、销赃者以同罪论处。
  (三)上班时间因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按损失价值的10%至50%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损失严重的,呈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处以赔偿损失外,并给予肇事责任者30至2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扭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有依法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索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没有收赃款赃物外,应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好坏,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它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禁止赌博活动,违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以外,同时给予每人罚款20至200元,赌头赌棍给予罚款200元至500元;屡教不改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禁止卖淫,嫖娼活动;禁止播放淫秽录相、录音和传看淫秽书籍、杂志、照片;不准翻印、复制淫秽书籍、杂志、照片、录相录音带,违者每次处以3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扭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为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他人正常的休息,不准在公共场所或集体宿舍区高声喧闹,放高音喇叭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至10元;不听劝告者每人每次罚款30元。
  (九)保护好公司的财物,如有可防的条件而不防的,或接安全保卫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能整改的不整改,因而发生事故或被盗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外,同时按损失商品价值的5%至50%罚款,直至按原价赔偿。
  (十)外来人员到公司所辖区域内留宿而没有按规定申报户口的(本公司职工的直系亲属除外),给予户主5元至5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搭棚堆放物资堵塞消防通道;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发现火警火灾不报、不救的给予每人每次罚款5元至50元。
  (十二)严禁在本公司辖区内使用一切民用枪支,违者每次罚款5元至50元,屡教不改者,并处没收枪械。
  (十三)严禁在公司辖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违者一次给予警告处理,违反第二次罚款5元,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10元。
  (十四)无论干部、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经本公司处理后不服的,均可逐级向上反映或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听劝告者,给予罚款10元至30元,屡劝不听者,给予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理,直到开除公职的处理。
  (十五)有违反公司其它治安管理制度或其它危害本公司治安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2元至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其它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有相抵触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九条 本条例自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暨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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